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和《绥宁县县城规划区内违法建设行为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绥纪发〔2019〕29号)等相关规定,本着实事求是、区别对待和宽严相济原则,敦促存在违法建设问题的公职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动接受执法部门处罚处置,现就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公职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违法建设或以投资、合伙的方式参与违法建设;不得帮助、唆使他人进行违法建设;禁止购买、租赁违法建设的建筑物。
二、公职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已有存量违法建设,按规定应当拆除的,限期在2022年4月30日前主动拆除;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在限期内拒不配合的,一律按规定对其停职处理和立案调查。
三、公职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接到处罚决定后,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履行处罚义务,拒不配合的,一律按规定对其停职处理和立案调查。
四、公职人员及其直系亲属隐报、瞒报违法建设行为,一经查实,在现有处置政策基础上对其加重处罚,并从严追究党纪政纪责任。
绥宁县县城规划区违法建设集中查处工作领导小组
2022年4月12日
来源:绥宁县县城规划区违法建设集中查处工作领导小组
编辑:周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