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迁坟公告

来源:​绥宁县长铺镇人民政府 编辑:秦玲玲 2022-07-13 10:4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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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确保绥宁县城园艺场十五车队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的顺利实施,根据《关于审批绥宁县城园艺场十五车队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的批复》(绥发改投〔2019〕16号)、《绥宁县人民政府关于<绥宁县城园艺场十五车队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书>的公告》(〔2020〕3号)及《湖南省人民政府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2014〕政国土字第1374号)等文件,需要对该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的所有坟墓进行迁移,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迁坟范围及要求:迁坟范围详见《绥宁县城园艺场十五车队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用地红线图》,该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的所有坟墓必须迁出县城园艺场十五车队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及县民族公园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外。

二、迁坟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

三、补偿登记及认定工作:该用地范围内共有32座坟墓,其中22座已找到墓主后人,10座未找到墓主后人。迁坟补偿标准按《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邵阳市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邵市政发〔2021〕11号),坟墓迁移登记和认定工作由长铺镇人民政府、绥宁县土地储备中心及长铺镇虾子溪社区组织,迁坟补偿协议由长铺镇虾子溪社区负责签订并在迁坟协议签订之日起一个月内支付补偿款。

四、在迁坟公告规定期限内完成迁坟的,经长铺镇人民政府、绥宁县土地储备中心及长铺镇虾子溪社区现场核实确认后,根据《绥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绥宁县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的通知》(绥政发〔2019〕1号)文件按2000元/座给予奖励;在迁坟公告规定期限内完成登记,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迁移坟墓的不予奖励;对未在本公告规定期限内完成登记及迁移的坟墓,将被视为无主坟墓,由项目指挥部自主处置。

五、迁坟补偿手续办理地点:长铺镇虾子溪社区。

联系人:黄江群联系电话:15842949648

龙章栋联系电话:13087283207

特此公告。


绥宁县长铺镇人民政府

绥宁县重点项目地产项目协调部

绥宁县自然资源局

2022年7月13日

来源:​绥宁县长铺镇人民政府

编辑:秦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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