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县摩托车、电动车驾乘人员佩戴头盔“十条严管”措施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全县摩托车、电动车通行管理,全面提升驾乘人员安全行车意识,提高安全头盔佩戴比率,压降交通事故伤亡指数,坚决遏制较大事故发生,现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十条严管”措施。
一、全县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各社会团体、协会应“管好自己的门”,在单位大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牌,安排专人值守,严禁未佩戴安全头盔的摩托车、电动车进出。
二、全县各厂矿、公司、企业、建筑工地应“看好自己的人”,在单位大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牌,安排专人值守,严禁未佩戴安全头盔摩托车、电动车进出。
三、全县各摩托车、电动车销售门店应严格实行“带帽销售”,安全头盔应符合国标要求。
四、全县各加油站点应加强“行业自律”,设置警示牌,严禁为未佩戴安全头盔的摩托车提供加油服务。
五、全县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部门应加强业主宣传引导,在小区出入口设置警示牌,安排专人值守,禁止未佩戴安全头盔摩托车、电动车进出。
六、全县各学校(含幼儿园)应加强学生、家长宣传教育,在学校大门处设置警示牌,安排专人值守,教育、劝导驾乘摩托车、电动车的学生、家长佩戴安全头盔。
七、全县所有共享电动车企业应加强行业管理,配齐安全头盔,保障共享电动车安全头盔正常佩戴。
八、全县各乡镇、街道办事处、社区、行政村应落实属地管理,在乡镇街道、集市、国省道主要路口,安排乡镇干部、“两站两员”、“一村一辅警”上路执勤,教育、劝导、处罚未佩戴安全头盔驾乘人员。
九、全县公安交警部门应加强路面执法,严查摩托车、电动车驾乘人员未佩戴安全头盔、违法载人、加装晴雨伞等交通违法行为,强化宣传报道,定期曝光公民个人和公职人员典型违法案例。
十、全县广大摩托车、电动车驾乘人员应树牢安全行车意识,自觉正确佩戴安全头盔,严禁出现“挂头盔、藏头盔、就是不愿戴头盔”的现象。
摩托车、电动车驾乘人员未佩戴安全头盔被公安交警查处的,一律依法依规予以处罚,通报所在工作单位、居住社区并曝光。
机关单位院落未落实严管措施的,一律通报相关单位,并抄告创文办、平安建设办、双文明办,纳入考核评比。
销售门店未落实严管措施的,主管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罚。
学校、企业、小区、工地、加油站等未落实严管措施的,除追究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外,还要追究行业主管部门连带责任,报创文办、平安建设办、双文明办扣分。
凡是对严管过程中出现辱骂、殴打以及袭击正在依法执勤执法人员的,公安部门将依据《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条款,依法从严从重追究肇事人法律责任。
绥宁县交通问题顽瘴痼疾集中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9月19日
来源:绥宁县融媒体中心
编辑:杨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