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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抓好“场所码”扫码 强化疫情监测工作的通告

来源:绥宁县融媒体中心 作者:绥宁县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 编辑:龙莉婷 2022-11-27 16:1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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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疫情防控指挥部,市属、县直各单位,各企业、小区、市场主体,广大居民:

扫“场所码”是加强疫情监测、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的重要内容,对促进高效健康核验、统计分析人员流动、精准追溯排查、保护个人信息等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九版)》、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关于进一步优化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科学精准做好防控工作的通知》(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2022〕101号)精神,切实抓好“场所码”扫码工作,建立健全全社会共同防控体系,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场所码”必须应设尽设。全县各类单位、场所(机关单位及村、社区,各企业、市场主体、居民小区等)要按照“一单位一码”“一场所一码”“一车一码”的要求,自觉、如实申领“场所码”,并及时下载打印,张贴在单位、场所出入口等醒目、便于扫验的位置,“场所码”损坏时要及时更换,所有单位、场所要“码上行动”,场所码应设尽设,不得“无码经营”、“无码运行”。

二、单位、场所必须逢进必扫。“扫码通行”适用于全县各类单位、场所出入口的通行核验。各单位、场所管理(经营)者要严格落实扫码查验主体责任,有分管领导,有归口部门负责,安排工作人员引导督促进入人员扫码,做到“逢进必扫”“逢乘(车)必扫”,逢扫必验,不漏一人。对于扫码通行存在困难的人群,现场工作人员应主动提供帮助;对无智能手机的老人、儿童等特殊群体,保留手工信息登记措施。各单位、场所发现不符合防控管理要求的拒绝该人员进入,并第一时间报告单位、场所负责人,同时向属地乡镇疫情防控指挥部或村(社区)报告,属地乡镇疫情防控指挥部或村(社区)应立即按照防控管理要求启动管控措施。

三、全体居民必须落实个人责任。个人是疫情防控第一责任人。加强“场所码”扫码宣传普及工作,动员广大居民进入各类单位、场所(包括但不限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政务服务大厅、学校、医院、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养老服务机构等场所,餐饮单位、宾馆、酒店、民宿、商场、超市、农贸市场、药店、文化娱乐、旅游景点等场所,各类企业,各交通站点、交通场站出入口等场所及各类公共交通工具,居民小区、建筑工地等场所,其他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和经营性服务等场所)自觉遵守扫码规定,主动扫验“场所码”,并向现场工作人员展示扫码结果,全体党员干部、公职人员要带头扫码,做到出入各类单位、场所“扫码亮码、绿码通行”。

四、行业主管部门必须加强监管。坚持“管行业必须管疫情防控”“管业务必须管疫情防控”,发改、商务、市场监管、教育、民政、住建、城管、文旅、卫健、金融等行业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职能,加强本行业、本领域扫码查验工作部署和监督检查,将各行业、各单位(场所)主体落实扫码查验情况纳入日常监督管理范畴。公安、市场监管、城管执法等部门将“场所码”扫码工作作为巡逻执勤、执法检查的重要内容,督促场所、个人严格落实扫码通行措施。对多次提醒仍未按规定使用“场所码”的经营主体,依法予以处理;对未按规定使用“场所码”的公共场所,依法予以约谈整改。交通部门要督促公交公司、出租车公司、网约车平台落实扫码工作,驾驶员应及时督促、提醒乘客主动扫码,在查验无误后提供乘车服务。行业主管部门对本行业、本领域扫码查验要加强督导检查,确保行业领域扫码通行措施落实到位。对违反场所码扫码要求、妨害疫情防控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子以治安管理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绥宁县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

2022年11月26日

来源:绥宁县融媒体中心

作者:绥宁县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

编辑:龙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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